案例类型:医患纠纷
推荐单位:米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孕妇胎死腹中引起医患纠纷,双方各持己见,最终通过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分清责任,行政调解解决此纠纷。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2015年6月金某因孕40+1周不规律腹痛伴阴道少许血性分泌物2+小时到米易县某医院进行检查并收入住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胎心监测极其微弱,考虑胎儿重度窘迫,随后转攀枝花中心医院顺利分娩一死婴,脐带见一真结,胎盘见部分早剥。医患双方就此事产生纠纷,患方认为此事责任完全在于米易县某医院,院方则表示此事件结果与医院诊疗活动无关,双方向县卫计局递交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县卫计局向攀枝花市医学会递交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移交通知书》,攀枝花医鉴[2015]006号鉴定结果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与患者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书中指出县医院存在的不足:孕40+1周,不规律腹痛2+小时,有产前出血,未及时收住院和行胎监检查。
患方表示鉴定结果中院方仍有存在不足,要求进行调解,双方均向县卫计局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经县卫计局组织,于2015年9月22日进行调解,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最终以1.5万元达成协议并签订协议书。
主要调解员:
罗之兰 米易县卫计局 13508225399
蒋 婷 米易县卫计局 18008297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