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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法院:何某与李某民间借贷调解案
2018-12-07 18:14:51 来源:米易大调解网

  案例类型:民间借贷
  
  推荐单位:米易县人民法院
  
  案例评析:
  
  1、法律并不禁止亲友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其之间的借贷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在调解过程中应当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有关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归还义务等具体情况。
  
  2、调解涉及亲戚朋友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应该兼顾公序良俗和意识自治两种价值取向,案件的调解结果在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的基础上,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3、在当事人的经济地位和诉讼能力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法院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应妥善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及调解:
  
  何某与李某原系岳父与女婿关系,2004年8月7日李某因购买新房及其装修在何某处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时间。2009年1月19日李某与何某女儿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此债务由李某偿还。2009年12月27日。李某向何某归还了5000元,并约定剩余10000元及壹万五仟元的利息定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有收条为证。后经何某多次索要这笔借款,李某以不该由他偿还或没有钱为由,拒不支付。现何某与其老伴年老体弱,急需钱看病就医,救急养老。何某于2015年8月5日起诉至米易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欠条、收条等证据材料,请求法院查明事实,要求李某偿还何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壹万五仟元的利息。利息自2009年1月20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米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何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办本案的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
  
  本案采取的调解方法:
  
  一、背靠背调解法。何某要求李某一年内连本带息的分期付完,按照今年的银行贷款利率,以八年的期限,按照6.85%的年利率计算。而李某确提出的暂缓搁置归还何某的债务,何某不同意。此事谢法官暂时休庭,先对一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谈话,了解案件的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分别做双方的工作,在双方观点基本趋于一致时,四十分钟后再组织双方面对面地调解。
  
  二、亲情感化法。调解有许多方法,但离不开一个“情”字。要想方设法找到法理情的最佳结合点。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依法治人,这是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基本方法。充分把握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和尊重,抵触较少,情绪较缓和,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当初何某基于姻亲关系,扶持李某与其女儿度过家庭经济困难时期,后李某与其女儿离婚,加之何某年事已高,老伴体弱多病,急需看病救急。基于双方这种关系,谢法官到何某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了解到他与老伴现在年事已高,生活困难的基本情况,再去李某所在的工厂了解他现在生活工作状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双方做调解工作。
  
  三、换位思考法。在调解过程中,要学会换位思考,在讲解法律与对当事人的引导必须客观公正,同时要不失时机的打破当事人只考虑自己有力的当面,不愿让步的思维定势。李某在调解过程中对于之前与何某女儿之间的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赔偿金和15000元的债务只认其中的一笔,开始不讲理,死皮耍赖。这个时候谢法官向其说明夫妻离婚协议对双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他这样的态度进行适度批评教育,李某是有稳定收入的工人,对于当初何某的好心借钱帮助,在现在何某生活困难,于情于理都应当主动承担起,打消心存侥幸的想法,再考虑到李某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缓解其还款压力,谢法官也适度对案件发表经验性看法,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促成他们的客观认识,向调解方案的最终形成靠拢,从而实现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最终经谢法官的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李某偿还何某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500元,合计人民币14500元。此款分别定于2016年4月30日前、10月30日前各偿还7500元、7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某自愿承担。
  
  案件承办法官:谢云朋
  
  单位:米易县人民法院湾丘法庭

主办:米易县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第三方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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