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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王某与陈某土地权属纠纷
2018-12-07 18:14:45 来源:米易大调解网

  基本案情及调解情况:
  
  普威镇新龙村村民王某在对自家耕地进行田型调整和土壤改良时,同村村民陈某认为,王某的改田行为可能导致自家围墙倒塌,当即制止王某继续实施改田行为,王某却以陈某宅基地为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为由拒不停止改田行为,由此双方发生纠纷。
  
  2015年11月30日, 米易县国土资源局在了解该情况后,立即会同普威镇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村组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耐心细致的宣传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互谅互让的完善调解方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纠纷成功化解,受到当事双方一致好评。
  
  案例分析:
  
  本案中,王某与陈某的纠纷主要围绕“相邻权”及“宅基地审批”两个矛盾点产生。王某的承包土地使用权及陈某的宅基地使用权为两个相邻的用益物权,承包土地及宅基地均属不动产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的规定,王某在自家的承包土地上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相邻陈某的宅基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陈某应当先依法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方能动工建设宅基地,因此陈某未批先建的宅基地确可认定为违法建筑。
  
  矛盾点明确后,国土局一方面动之以情地给矛盾双方做工作,希望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化解矛盾,另一方面晓之以理地向双方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期盼双方依法依规地解决纠纷,最终矛盾成功化解。
  
  案件启示:
  
  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3.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主办:米易县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第三方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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