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林权纠纷
推荐单位:米易县林业局荐
案例评析:
该案主要是在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一些村、组干部工作上的疏忽,导致错发林权证,引发林权权属纠纷。
该案依据的法律法规为《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米易县攀莲镇柳溪村12组有集体林地3026亩,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该村民小组通过村民一事一议后确定分山方案,报攀莲镇人民政府审核无异议后,林业局派出技术人员按照该村民小组的分山方案进行勘界。该组村民李某因身体原因,将自己管理的林地租赁给彭某管理使用,村、社干部对此情况疏忽了解,在勘界制图过程中,将应属李某8.5亩的林地错划给彭某。2014年8月,李某将情况书面反映到林业局,林业局会同攀莲镇人民政府展开调查。在事实清楚前提下,调查组对彭某进行政策宣传,并告知其只是租赁使用行为,林权权利人应属李某。经过调查组多次政策讲解,最终得到彭某的认可,并自愿交出林权证,申请将林权权利人更改为李某。
调解人:
米易县林业局 游斌彬 3999122
攀莲镇人民政府 马勋云 1355174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