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发生工伤以后,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那么用人单位将承担所有工伤待遇费用。用人单位拒付或发生争议的,农民工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用人单位在处理工伤期间,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进而提起行政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后,对仲裁裁决不服,可提起诉讼。由此,用人单位可以在相当长时间里暂缓支付农民工工伤待遇,而农民工外出打工实
属不易,打工受伤对他们拮据的生活是一场灾难,伤后得不到及时赔付,无疑是雪上加霜!工伤农民工将在漫长的等待中煎熬。
劳动关系是基础的社会关系之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政府设立的专门化解劳资争议的组织机构,应及时发现和解决纠纷,把关乎工伤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不让矛盾激化以致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职工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答复》(攀人社函〔2013〕109号)。
三、基本案情及调解: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4日,某有限公司职工何某某在开启2#91%酸槽的进酸阀时,阀门后面的软连接突然破裂,管道内的91%酸飞溅出来,喷到其脸部烧伤。何某某受伤后,被送到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颈浓硫酸烧伤4%Ⅱ°-Ⅲ°、双眼睑浓硫酸烧伤、双耳廓浓硫酸烧伤。2015年11月5日,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攀枝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攀人社认字〔2015〕E115号),对何某某遭受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2016年1月28日,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攀劳鉴字[2016]A0027号),对何某某遭受事故伤害的程度鉴定为陆级。何某某要求某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