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评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双方易因借贷利息产生矛盾。借款时,借款人往往为了获得资金,未对借贷利息提出过多异议,还款时,则不愿意按照原约定支付利息。关于借款利息,其年利率未超过24%的,法律予以保护;年利率为24%-36%,借款人自愿支付的,法律不予干涉;年利率超过36%,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中,范某与公司原约定年利率36%,还款时公司不愿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请求予以调整。范某与公司对借款本金无争议,仅对支付多少借款利息产生矛盾,且金额差异不大。法官在公司股东、范某之间多次采取面对面调解、电话调解等多种方式,从法律后果、实际后果等多方面对双方进行劝慰,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公司当场支付了上百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
本案主要涉及
(三)基本案情及调解
2012年12月,会东县某公司因开发楼盘需要资金,向范某借款壹佰万元,双方约定每月借款利息和综合服务为3%。签订协议后,范某足额发放了借款。公司陆续支付了五十万元各项费用。借款到期后,范某多次催要借款及利息,公司均未支付。范某起诉后,公司表示愿意归还借款,但不愿按照原约定支付利息,认为每月3%借款利息及综合服务费过高。承办法官在庭审后多次通过电话调解、面对面调解等方法,做范某及公司负责人的思想工作,从法律后果、实际效果等多方面引导双方协商,平衡二者之间的差距,最终达成协议,公司当场足额支付了本金及利息。
调解员赵志勇 米易县人民法院 电话:8172351